纳米体育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3】0501号,以下简称“《工作函》”)。根据要求,公司对《工作函》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认真研讨和核实,现就工作函所提问题及公司相关回复说明公告如下:
年报披露,公司存货账面余额49.38亿元,其中开发成本20.62亿元,同比增长416.8%,开发产品3.84亿元,同比下降28.49%。本期开发成本计提跌价准备4.6亿元,开发产品计提跌价准备0.34亿元,主要系公司子公司南京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损失 1.9亿元,子公司江苏开元船舶有限公司计提船舶存货跌价损失2.9亿元。根据公司2023年1月31日披露的《关于2022年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船舶项目因船东违约,无法按原合同执行,公司根据海工船市场行情及在手合同订单情况,对在手5艘船舶计提减值;而房地产项目中已开发完工尚未销售的房产受市场行情影响,及未开发完工地块受政策原因导致产品形态发生重大调整,公司据此进行减值计提。
请公司补充披露:(1)分项目列示开发成本的具体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预计开发周期、开工时间、已投入金额、开发进度等,并列示各项目成本的构成要素、金额、减值准备等,说明开发成本较期初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2)分项目列示开发产品的具体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金额、减值准备等;(3)开发产品和开发成本的减值测试过程,包括已经发生的减值迹象、对应可变现净值的关键估计、假设、测算过程、评估情况、可比项目价格变化趋势和销售情况等,说明减值计提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充分、合理,是否存在通过资产减值调节利润的情况;(4)船舶项目存货情况,包括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减值准备,并列示各项资产的成本构成,包括各项材料、制造费用、其他资本化费用等;(5)船舶项目的购买方、是否关联方、是否新增客户、购买金额、付款比例、购买协议的主要权利义务安排、违约责任等,说明相关约定是否符合行业惯例,说明原船东违约的具体原因,保障公司利益的安排;(6)公司船舶业务的采购、生产、销售模式,船舶业务收入、费用、成本相关会计政策,结合具体的合同条款说明近 3年船舶建造的进度及资金投入安排、涉及委托代造的船厂相关资质及运营情况,并说明是否存在与委托船厂除海工船建造项目资金外的其他资金往来;(7)5艘船舶减值具体过程,包括已经发生的减值迹象、对应可变现净值的关键估计、假设、测算过程、评估情况、可比交易价格等,并结合同行业情况,说明相关计提是否充分、合理。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一、分项目列示开发成本的具体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纳米体育、预算金额、预计开发周期、开工时间、已投入金额、开发进度等,并列示各项目成本的构成要素、金额、减值准备等,说明开发成本较期初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开发成本账面余额20.62亿元,主要由公司子公司房地产业务和船舶业务的开发成本构成。其中,148,968.19万元主要由公司控股三级子公司南京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信地产”)“云深处”房地产项目及全资三级子公司南京金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居地产”)“汇鸿天悦”房地产项目构成;57,271.16万元主要由公司子公司江苏开元船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船舶”)在手海工船构成。具体情况如下:
(1)“云深处”项目于2003年、2005年分期取得土地,原规划开发建设大户型独栋别墅100栋。初始预算金额为81,908.48万元。项目于2007年开工,预计开发周期为10年。截至2016年建成29栋独栋别墅。后续因项目需提升建筑品质,增加精装修庭院交付等投入,以及项目开发周期延长导致项目费用及利息较初始预算金额大幅增加,鸿信地产于2022年12月将项目预算金额调整为117,363.97万元。
截至2022年12月31日,项目已投入金额98,178.90万元,已完工出售25栋独栋别墅结转成本36,924.26万元,已完工未出售4栋独栋别墅结转至开发产品10,636.51万元,已完工转为自用综合楼4,598.15万元,未开发地块开发成本余额46,019.98万元。
开发进度%=已投入金额(不含土地价款和利息)50,230.88万元/预算金额(不含土地价款和利息)68,997.79万元*100。
(2)“汇鸿天悦”项目于2022年取得土地。项目预算192,410.10万元。已投入金额 102,948.21万元,其中包括拆迁及土地征用费和资本化利息101,305.44万元,项目已完成工程量价款1,642.77万元。
开发进度%=已投入金额(不含土地价款和利息)1,642.77万元/预算金额(不含土地价款和利息)72,000.00万元*100。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房地产项目开发成本余额148,968.19万元,较期初39,866.72万元增长109,101.471注万元,增长273.67%。主要系(1)“汇鸿天悦”项目于2022年实现土地交付及不动产权证办理完成,预付土地款转为开发成本,以及项目前期工程等成本增加期末开发成本102,948.21万元。其中:土地购置价款 98,910.65万元,前期工程费 1,638.67万元(系政府报批报建费1,307.53万、三通一平费311.68万元、规划设计费18.87万元、勘测丈量费0.59万元),开发间接费4.10万元,利息2,394.79万元。(2)“云深处”项目因部分开发产品用途发生变化转回至开发成本5,555.12万元,以及本期投入工程款598.13万元。其中:拆迁及土地征用费394.41万元,前期工程费481.42万元,其他1,789.58万元,基础设施费500.81万元,公共配套设施费9.87万元,利息2,977.16万元。
截至2022年12月31日,船舶项目存货账面余额57,271.16万元;船舶项目开发成本主要由支付的建造款、进口设备、利息和其他费用构成。
2022年,公司控股子公司开元船舶在手的5艘海工船中,有3艘海工船收到原船东的弃船通知,表明因海工市场复苏不及预期,无能力继续支付节点款而取消造船合同;另2艘海工船根据专业律师意见,买方构成实质性违约。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开元船舶有权处置船舶,且船舶所有权已登记在其名下。开元船舶以在手5艘海工船舶实际持有人的名义,继续推进船舶的建造并积极寻找新的客户,于当期将5艘未完工海工船在预付账款项下归集的船舶建造成本和计收的经营性预付款利息合计57,271.16万元,从预付账款转为存货核算。故此,存货期末开发成本较期初增加57,271.16万元。
2022年,因船东弃船,开元船舶成为该5艘船舶的实际持有人。根据造船合同条款,“如合同因买方违约而被取消,则卖方有权处置船舶,在船舶被处置后,如处置收入不足以弥补卖方全部损失,卖方可以按合同约定向买方追偿差额部分”。因此,开元船舶将所有预付款转为存货,以便待存货处置结束后明确损失金额,向原船东追索。同时,为减少损失,开元船舶继续推进船舶的建造并积极寻找新的客户,所以于当期将5艘未完工海工船在预付账款项下归集的船舶建造成本和计收的经营性预付款利息合计57,271.16万元全部转为存货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公司相关会计政策,按照开元船舶和船厂双方协议约定,原计入存货的经营性预付款利息应由船厂承担,该利息不符合存货确认的条件,公司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将上述计收的经营性预付款利息 24,116.37万元从存货调整至其他应收款并进行减值测试。其中开元船舶2022年1-3季度计算确认的利息收入2,901.04万元因收回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当年应予以冲回。即2022年末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减少2,901.04万元,相应的信用减值损失减少2,901.04万元。更正后,公司在手5艘海工船计提减值26,240.99万元,其中资产减值损失6,177.29万元,应收经营性预付款利息信用减值损失20,243.70万元纳米体育。
2022年12月31日,调减船舶存货账面价值971.63万元(其中账面余额24,116.37万元,跌价准备23,144.74万元),调增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971.63万元(其中账面余额21,215.33万元,坏账准备20,243.70万元),存货和其他应收款对资产总额的累计影响额为 0万元。更正后,公司船舶存货账面余额为33,154.79万元。
2022年度,调减资产减值损失23,144.74万元,调增财务费用2,901.04万元、信用减值损失20,243.70万元,资产减值损失、财务费用和信用减值损失的调整对当期利润影响额为0万元。
根据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开元船舶将5艘未完工海工船在预付账款项下归集的船舶建造成本和计收的经营性预付款利息在预付账款和存货科目项下作相应更正。部分成本从预付账款转为存货核算,存货期末开发成本较期初相应增加33,154.79万元。上述增长系开元船舶根据船舶业务变化,为合理反映变化后相关经济业务实质作出的调整。综上所述,公司开发成本较期初大幅增长的原因是合理的。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开发产品均为子公司房地产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云深处”项目已开发完工尚未销售别墅4幢,因项目属于高端独栋别墅,客户群体稀缺,产品受众面小,且受房地产市场行情影响,存在减值迹象,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判断,聘请了江苏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富华”)进行项目评估,据此进行减值测试。根据江苏富华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云深处”项目已开发完工尚未销售别墅计提存货跌价损失2,336.06万元。
“京口花园”和“紫郡丽舍”减值系以前年度减值,2022年根据评估报告减值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开发产品和开发成本的减值测试过程,包括已经发生的减值迹象、对应可变现净值的关键估计、假设、测算过程、评估情况、可比项目价格变化趋势和销售情况等,说明减值计提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充分、合理,是否存在通过资产减值调节利润的情况。
(1)2022年受到房地产金融政策偏紧,同时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房地产销售面积、销售额均同比下降。房地产市场持续下行,且房地产销售去化缓慢,需求大幅下降。
(2)受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别墅项目建设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南京市规划资源局低多层居住建筑项目规划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影响,“云深处”项目由原规划设计的独栋别墅调整为高端低多层住宅,项目需变更规划设计方案,导致项目产品形态等发生重大调整,鸿信地产为此暂缓了项目开工。
上述事项的发生,导致公司开发产品和开发成本存在减值迹象,就公司房地产业务的开发产品和开发成本全面进行了减值测试。
项目需变更规划设计方案,导致项目产品形态等发生重大调整。鸿信地产拟定的《“云深处花园”低层住宅项目规划方案》基本满足现行政策的要求,原别墅产品变更为高端低多层住宅的开发是目前“云深处”项目较为适宜的规划设计方案。
公司对于开发产品和开发成本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可变现净值以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作为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开发产品可变现净值=不含税销售单价×可售面积-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相关税金
开发成本可变现净值=开发完成后价值-后续开发的必要支出-后续开发的应得利润注2
基于上述评估测算方法及具体公式,2022年仅“云深处”项目计提了减值,具体金额如下:
开发产品可变现净值=预计销售收入(不含税)9,244.23万元-管理费用351.97万元-销售费用254.39万元-相关税金337.42万元=8,300.45(万元)
开发产品减值准备=开发产品账面余额 10,636.51万元-开发产品可变现净值8,300.45万元=2,336.06(万元)
开发成本可变现净值=开发完成后价值 55,318.10万元-后续开发的必要支出24,135.42万元-后续开发的应得利润1,861.96万元=29,320.72(万元)
开发成本减值准备=开发成本账面余额 46,019.98万元-开发成本可变现净值29,320.72万元=16,699.26(万元)
公司聘请江苏富华对房地产项目价值进行评估,于2023年1月17日出具了《南京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减值测试涉及的鸿信云深处项目开发成本、开发产品可变现净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苏富评报字(2022)第073号资产评估报告)。
“云深处”项目开发产品尚有4幢别墅,江苏富华对开发产品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
注1:根据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术语2020》的通知中评协〔2020〕31号,假设开发法是指将开发完成后的不动产价值减去后续开发的必要支出及应得利润从而得到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假设开发法本质是以不动产的预期开发后的价值为导向求取评估对象的价值。
评估人员会同相关人员通过市场调查,根据替代原则,选取近期的三个交易案例进行比较,
案例一:美之国花园独栋别墅,面积468㎡,与待估房地产区域位置相似,销售单价为45,940.17元/㎡(含税)。
案例二:景枫加州城独栋别墅,面积650㎡,与待估房地产区域位置相似,销售单价为43,846.15元/㎡(含税)。
案例三:九间堂独栋别墅,面积662㎡,与待估房地产区域位置相似,销售单价为45,317.22元/㎡(含税)。
根据评估对象与交易案例实际情况,选用影响价值的比较因素,主要包括:交易情况、交易时间、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等。
将交易案例与评估对象进行比较,从交易情况、交易时间、区位状况因素(交通便捷度、环境状况、教育配套设施、公共配套设施)、个别因素(土地红线内基础设施、房屋朝向、建筑结构、新旧程度、空间布局、层高、建筑面积、花园面积、装修状况)等方面进行系数修正,得出评估对象的比准价格。详见下表:
交易情况 分正常/非正常,非正常指交易一方有特殊喜好的交易;拍卖;亲属之间交易;抵债;税费非正常负担;企业关联方交易等等。 正常 正常 正常 正常
区位状况因素 交通 根据交通便捷程度分:便捷/较便捷/一般/便 较差 便捷 较便捷 较便捷
环境状况 自然环境:根据周边的绿化环境纳米体育、自然景观、空气质量、噪音污染等情况判断,分为优/较优/一般/较劣/劣五个指标;人文环境:根据周边居住人群素质、流动人口类型等综合判断,分为优/较优/一般/较劣/劣(差异修正指标:每个环境因素差一个级别修正幅度为1%) 自然环境好,人文环境较好 自然环境好,人文环境好 自然环境好,人文环境好 自然环境好,人文环境好
教育配套设施 周边是否有: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差异修正指标:每增加或减少一个指标,修正幅度为2%。若有名校,指标值可相应调增1%。) 无 小学/幼儿园 小学/幼儿园 小学/幼儿园
公共配套设施 齐全/较齐全/一般/不齐全(差异修正指标:每增加或减少一个指标,修正幅度为2%) 较差 齐全 较齐全 齐全
实物状况因素 土地红线内基础设施 分为七通以上/七通/六通/五通/四通及四通以下/(差异修正指标:每相差一级别,修正幅度为1%) 六通 六通 六通 六通
房屋朝向 房屋朝向:分为南北/南/东南/西南/东西向/东/西/东北/西北/北(差异修正指标:按照上述方向排列顺序,级别修正幅度为1.5%) 南北 南北 南北 南北
新旧程度 分为新/较新/一般/较旧/旧(差异修正指标:每相差一个级别,修正幅度为2%,并求和得出最终修正系数指标。) 较新 较新 新 新
空间布局 分为优/较优/一般/较差/差(差异修正指标:每相差一个级别,修正幅度为2%,并求和得出最终修正系数指标。) 较优 较优 较优 较优
建筑结构 分为钢/钢混/砖混/砖木(差异修正指标:每相差一个级别,修正幅度为2%,并求和得出最终修正系数指标。) 钢混 钢混 钢混 钢混
层高 标准层净高米;(差异修正指标:以估价对象为标准,每增减10cm,相应调增/减1%) 标准层高 标准层高 标准层高 标准层高
建筑面积 分为面积较小/面积适中/面积较大/面积过大等几项(差异修正指标:每差一项修正幅度为2%) 612.14㎡,面积适中 468㎡,面积较小 650㎡,面积适中 662㎡,面积适中
花园面积 分为无花园/花园面积较小/适中/较大/大等几项(差异修正指标:每差50㎡修正幅度为0.5%) 1368.23㎡,面积大 600㎡,面积适中 700㎡,面积适中 600㎡,面积适中
装修状况 装修标准分为高级精装/一般精装/粗装/毛坯(差异修正指标:每差一个级别修正幅度为3%) 毛坯 高级精装 毛坯 毛坯
管理费用是应由纳税人负担的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开办费、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董事会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费用,管理费用率是指管理费用和销售收入的比例。取房地产业上市公司的管理费用率,按不含税收入的3.8075%考虑。
销售费用是应由纳税人负担的为销售商品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销售佣金、代销手续费、经营性租赁费及销售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工资、福利费等费用,销售费用率是指销售费用和销售收入的比例。取房地产业上市公司的销售费用率,按不含税收入的2.7519%考虑。
因鸿信“云深处”项目时间跨度较长,土地增值税清算难度较大,本次评估暂按预征税率3%进行估算。
所得税=(销售收入-开发成本-销售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土地增值税)×25%
开发产品可变现净值=不含税销售单价×可售面积9,244.23万元-管理费用351.97万元-销售费用254.39万元-相关税金337.42万元=8,300.45(万元)
评估方法选择:经在江苏土地市场网查询,一级土地公开市场近几年均无同类土地成交案例,故无法采用市场法;经查询江宁区基准地价更新报告(2019年),项目所在宗地位于江宁区基准地价估价范围之外,故无法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因成本逼近法不适用于建成区域已开发土地、商业及住宅用地的估价。综上,江苏富华对开发成本采用假设开发法进行评估。
根据鸿信“云深处”未开发完工土地的开发预案,待建项目市场定位为超低密度、优越生态环境、高端低层住宅。
项目退让水库蓄水位边线保护范围后,剩余可建设商品房用地范围由114,200㎡调整为57,100.00㎡,可建设总建筑面积与原规划总面积保持不变;可计划建设总面积为35,140.00㎡,其中:地上计容面积22,840.00㎡(低层住宅22,340.00㎡、配电房500.00㎡),地下不计容面积12,300.00㎡。
根据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发展规划及预期定价,江苏富华选取了一个可比项目A比较核查预期定价。
根据待估宗地的实际情况、发展规划及预期定价,结合评估人员的市场调查,预期待估宗地建成后房产销售均价,住宅用房含税价约为26,000.00元/㎡。
委估宗地为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故可以采用简易征收进行计税,则:
未开发完工土地上建设的2栋别墅样板间及4栋未完工别墅,受南京市禁墅令的影响,已无法继续建设或销售,继续开发时需对其进行拆除,含税拆除费用按200.00元/㎡估算,则:
建筑成本主要参考南京市当地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及评估人员在建筑市场调查资料综合确定。现场了解得知,考虑委估房产所在区域及未来建筑品质情况,待估开发成本所在宗地上房产含税建筑成本按3,000.00元/㎡估算。采用简易征收进行计税,增值进项税不可抵扣,则:
前期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实施前期工程发生的费用,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勘查设计费、工程建设监理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行性研究费、环境评价费等费用。考虑到鸿信“云深处”项目为高端低层住宅,市场招投标价格往往较高,
根据南京市的具体情况,规费及区外配套费包括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消防设施建设费、防雷减灾计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等。
企业于2007年至2010年及2017年已缴纳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等规费。截止评估基准日,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已变更征收细则,本次评估按差额进行补缴。
根据南京市的具体情况,区内基础设施建设费,包括各基础设施专项款,自来水管网工程款、污水管网工程款、教育配套工程款、环卫设施工程款、天然气管线工程费、道路工程费用等,总计按可建设土地面积约160元/㎡计算;绿化工程按建筑面积约500.00元/㎡计算,则:
约为前五项费用(其中,建筑成本及前期工程费为含税成本)之和的5.00%,则:
财务费用指房地产开发商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因使用建设资金所需负担的资金利息(含自有资金及贷款资金),主要根据建设工程的建设周期、工程款投入惯例和评估基准日执行的银行贷款利率,测算出合理的财务费用。本次待估宗地的开发周期为三年,假设贷款本金占后续开发成本的50%,贷款时间为开发周期的一半,其中,贷款利率按照评估基准日央行授权委托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发布的市场利率LPR确定,按复利计息,则:
根据同花顺终端查询的房地产业上市公司2022年前三季度的成本费用利润率平均值9.7331%估算,则:
包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额×税金及附加税率,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开发后土地增值税按汇算清缴方式计算。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可变现净值=开发完成后价值-后续开发的必要支出-后续开发的应得利润,其中后续开发的必要支出包含开发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销售税费及土地增值税,则:
在评估基准日,南京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减值测试涉及的鸿信“云深处”项目开发成本、开发产品可变现净值为37,621.17万元(叁亿柒仟陆佰贰拾壹万壹仟柒佰元整)。本次评估结论不包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A.开发成本账面价值46,019.98万元,可变现净值29,320.72万元,减值16,699.26万元,减值率36.29%。减值原因为政策调整影响导致项目开发周期延长,账面价值包含的资本化利息较高,同时因当前房地产市场发生变化,拟开发产品未来销售收入预期有下行趋势。
B.开发产品账面价值 10,636.51万元,可变现净值 8,300.45万元,减值2,336.06万元,减值率21.96%。减值原因为因当前房地产市场发生变化,产品去化速度及未来销售收入预期呈下行趋势。
汇鸿天悦 106,529.62 未发生减值 苏富评报字(2023)第004号资产评估报告
山河水 2,166.22 未发生减值 苏富评报字(2023)第003号资产评估报告
大宅门 1,798.13 未发生减值 苏富评报字(2023)第002号资产评估报告
京口花园 100.86 未发生减值 苏富评报字(2023)第006号资产评估报告
汇鸿香颂 1,737.20 未发生减值 苏富评报字(2023)第007号资产评估报告
详见本问题回复“三、开发产品和开发成本的减值测试过程,包括已经发生的减值迹象、对应可变现净值的关键估计、假设、测算过程、评估情况、可比项目价格变化趋势和销售情况等,说明减值计提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充分、合理,是否存在通过资产减值调节利润的情况”之“(一)房地产项目开发产品和开发成本具体减值过程”的“4.评估情况(1)‘云深处’项目评估情况”中“②‘云深处’开发产品评估情况”部分。
根据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发展规划及预期定价,评估人员选取了项目A作为可比项目核查预期定价。
可比项目 A,位于江宁区梅龙湖西侧,北依青龙山城市生态绿肺。交通上,距离地铁站仅1.9公里,紧靠着大学城、区副中心商圈。梅龙湖边的低密度湖景社区,容积率为1.38,叠加别墅与小高层洋房相结合,叠墅面积为上叠115㎡、平层125㎡、下叠190㎡,洋房建面约105-120㎡。
评估公司选择市场可比案例项目A,参照项目可比类似户型产品,2018年开盘时,下叠户型销售单价24,722-25,830元/平方米,上叠户型销售单价29,318-30,558元/平方米,均价27,000元/平方米。评估基准日前后该项目叠墅的销售单价为22,000-25,000元/平方米,在评估基准日时销售单价较开盘时销售单价有所下降。由于可比产品市场高端小众,价格趋势从公开渠道可查询信息较少,但可以从项目所在区域房地产市场发展形势来看,下行趋势明显。周边可比项目价格主要通过查询第三方地产销售网站和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获取。
“云深处”项目于2003年、2005年分期取得土地,原规划开发建设大户型独栋别墅100栋。于2007年开工,预计开发周期为10年。至2016年,建成29栋独栋别墅。因该类型别墅总价高,客户群体少,产品去化慢,鸿信地产结合市场需求,将“云深处”项目剩余地块已批未建的71栋大户型独栋别墅调整为244栋小户型独栋别墅,形成新规划设计方案报相关部门审批。2017年12月取得江苏省南京市规划局批复同意“云深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变更,要求在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前须协调解决好生态红线年期间,“云深处”项目产品形态未改变,仍按照小户型独栋别墅进行开发。因房地产行情宏观趋势还是处于上涨阶段,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全国住宅商品房销售面积数据看,2018年销售147,929万平方米、2019年销售150,144平方米、2020年销售154,878万平方米,呈逐年上涨态势。虽开发周期延长且变更规划方案,但鸿信地产预计小户型独栋别墅开发方案的未来可变现净值不低于账面成本,未出现减值迹象。
2021年5月,江苏省南京市规划部门印发宁规划资源规〔2021〕4号《南京市规划资源局低多层居住建筑项目规划管理规则》。根据规则要求,“云深处”项目未开发地块规划应由独栋别墅调整为高端低多层住宅,项目产品形态发生改变。2021年12月“云深处”项目被列入江苏省属企业提请省政府协调解决的事项问题中,公司积极推进项目开发相关工作。2021年房地产整体增幅趋缓,但未出现下行或低迷状态。2021年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179,433万平方米,比2020年增长1.9%;比2019年增长4.6%,两年平均增长2.3%。其中,住宅销售面积比2020年增长1.1%,商业营业用房销售面积下降2.6%。商品房销售额181,930亿元,增长4.8%;比2019年增长13.9%,两年平均增长6.7%。其中,住宅销售额比上年增长5.3%,商业营业用房销售额下降2.0%。虽规划方案再次发生变更,但鸿信地产基于前述市场环境及有关单位协调推动情况,预计高端低多层住宅规划方案未来可变现净值不低于账面成本,未出现减值迹象。
2022年受到房地产金融政策偏紧,同时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房地产市场持续下行,且房地产销售去化缓慢,需求大幅下降;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同比下降24.3%、销售额同比26.7%,为近些年首次出现市场大幅下降局面,市场收缩明显,房价年度涨幅也由正转负。房企拿地意愿低落,土地成交面积及溢价率明显回落,市场供需两端与2021年都出现较大的转变。2022年,项目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全年商品房销售面积168.52万平方米,同比下降34.4%;南京市全年商品房销售面积942.32万平方米,比上年下降37.6%,其中住宅销售面积791.96万平方米,下降42.3%;从全区到全市新建商品房市场成交量均呈现大幅下跌的状态,项目销售成交速度趋缓,销售量下滑。“云深处”项目因房地产市场发生变化,产品去化速度及未来销售收入预期都有下行趋势。其次,根据有关单位协调推进进展不明朗,公司判断项目存在减值迹象,就房地产业务的开发产品和开发成本全面进行了减值测试。
公司进行存货减值测试时,严格按照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原则,综合考虑上述市场情况、项目自身定位及房地产政策等因素影响,基于谨慎性原则对存在减值迹象的存货计提跌价准备,与同行业可比案例不存在较大差异。报告期内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相关规定,不存在通过资产减值调节利润的情况。
根据前述“一、(二)船舶业务相关情况”,船舶项目相关减值分为船舶存货减值和船舶经营性预付款利息减值,具体如下:
2022年,开元船舶在手的5艘海工船中,有3艘海工船收到原船东弃船通知,表明因海工市场复苏不及预期,无能力继续支付节点款而取消造船合同;另2艘海工船根据航运业专业律师意见,买方构成实质性违约。按照造船合同条款约定,开元船舶有权处置在手5艘海工船。且船舶所有权已登记在其名下,开元船舶将上述 5艘未完工海工船在预付账款项下归集的船舶建造成本和计收的经营性预付款利息,在预付账款和存货科目项下作相应调整,归集的成本从预付账款转为存货核算。根据海工船市场行情,船舶出现减值迹象,开元船舶进行了存货减值测试并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
报告期末,在手5艘海工船的销售价分别根据已签署的造船合同、与买方的商务意向价测算。其中:海工船1、海工船2船的测算价格系已签合同价;海工船3、海工船4船系根据意向买方的出价测算;海工船5尚未有处置同类船舶,没有公开市场的报价可供参考,因此参考上述4艘海工船的新签合同价格、意向买方报价的折扣率,根据市场及海工船的细分市场状况暂按其原合同价的70%进行测算(扣佣后为558.29万美元)。
项目 原合同价格(含佣金)① 预计销售价格(含佣金)② 合同含佣金价对比②/① 预计销售价格(不含佣金)
注:佣金系公司实现船舶销售时用于支付船舶销售业务的中介费用。在船舶出口及国际船舶贸易行业中,买卖双方普遍通过船舶经纪公司获取订单。在贸易过程中船舶经纪一般协助交易各方进行商务沟通,以居间人的身份代为草拟合同,并促成交易。经纪公司通常按照船舶合同价格的一定比例收取佣金作为报酬,该比例一般不超过合同价的5%。
预计销售价格(含佣金)系各船舶对应的现行合同价格及意向价格,该价格中包含2%至2.5%的佣金;
合同含佣金对比系预计销售价格(含佣金)与原合同价格(含佣金)的折扣比例;
预计销售价格(不含佣金)系预计销售价格(含佣金)扣除交易完成后按约定预计需支付的佣金后的价格,以预计销售价格(不含佣金)金额换算为人民币(按美元:人民币汇率1:7折算)作为船舶业务减值测试中的预计销售价格计算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报告期末,根据原船舶建造规格书和建造进度,及修复维护所需,至交船时预计后续投入建造款金额为人民币5,789.04万元。
截至报告期末,5艘海工船账面因原船东弃船形成的原船东预付款人民币8,033.77万元,预计5艘海工船出口退税2,337.95万元。
开元船舶对于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可变现净值以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作为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可变现净值=预计销售价格(不含佣金)+出口退税+无需返还的原船东预付款-后续投入建造款
5艘海工船预计可变现净值=预计销售价格(不含佣金)22,394.82万元+出口退税2,337.95万元+无需返还的原船东预付款8,033.77万元–后续投入建造款5,789.04万元=26,977.50(万元)
预计销售价格(不含佣金) 出口退税 无需返回的原船东预付款 后续投入建造款 小计
在手海工船获得新的客户意向后,给船舶交易提供参考和依据,开元船舶聘请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资产评估”)对船舶价值进行评估。华信资产评估于2022年4月18日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报告编号:苏华评报字〔2022〕第223号),评估海工船1价值为613.5万美元;2022年11月8日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报告编号:苏华评报字〔2022〕第506号),评估海工船2价值为655.21万美元;2023年4月21日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报告编号:苏华评报字〔2023〕第240号)评估海工船3价值为350.91万美元。
因海工船4目前潜在买家还没有确认合同相关商务条款;海工船5暂无买家还盘,故没有对其进行价值评估。
海工船为定制化非标准船型,市场无可比报价。开元船舶按照已签署的造船合同、与买方的商务意向价测算。
5艘海工船的销售价格是根据与买方签署的建造合同、买方的商务意向报价确定,反映了当时的海工船市场价;后续投入建造款,是依据船舶建造规格书、船厂预算测算;可变现净值的估计、假设条件是合理的;测算过程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可变现净值是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余额”,是符合会计准则要求的;海工船为定制化非标准船型,市场没有可供参考的报价;开元船舶按照已签署的造船合同、与买方的商务意向价测算,可变交易价格是公允的;鉴于海工船的特殊性,可能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一定差异,因此,船舶项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是充分、合理的。
①船东弃船后,根据已签订船舶出口合同及已销售同类船舶的价格进行测算预计可收回金额,在手5艘海工船预计可收回金额尚不能覆盖船舶建造成本,结算时通过船舶销售回款扣减的结算模式,难以保证开元船舶应收款项的回收。
②开元船舶对船厂的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可实现抵押权金额不足以全额覆盖。
③开元船舶实现债权存在不确定性。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船舶建造周期一再延长,船厂对经营性预付款利息存有异议,未按合同约定承担,且怠于履行定期对账的义务。因为双方合作年限过长,人员变动大,船舶建造过程中的设备及材料等项目核算极为复杂,应收款收回存在难度大、时间长、成本高的问题。
经营性预付款利息坏账准备=账面余额 21,215.33万元-船厂抵押物价值971.63万元=20,243.70(万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相关会计政策,按照开元船舶和船厂双方协议约定,原计入存货的经营性预付款利息24,116.37万元应由船厂承担,从存货调整至其他应收款并进行减值测试。因2022年4季度船东弃船后,原1-3季度计算确认的利息收入2,901.04万元收回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当年应予以冲回。更正后应收经营性预付款利息21,215.33万元。
根据已发生的迹象,开元船舶判断该应收经营性预付款利息的信用风险显著增加,2022年按照应收船厂的款项21,215.33万元扣除抵押物价值971.63万元后单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20,243.70万元。上述单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根据减值迹象谨慎判断,具有充分性和合理性。
四、船舶项目存货情况,包括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减值准备,并列示各项资产的成本构成,包括各项材料、制造费用、其他资本化费用等。
详见本问题回复“一、分项目列示开发成本的具体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预计开发周期、开工时间、已投入金额、开发进度等,并列示各项目成本的构成要素、金额、减值准备等,说明开发成本较期初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之“(二)船舶业务相关情况”部分。
五、船舶项目的购买方、是否关联方、是否新增客户、购买金额、付款比例、购买协议的主要权利义务安排、违约责任等,说明相关约定是否符合行业惯例,说明原船东违约的具体原因,保障公司利益的安排。
项目 资产名称 原船东名称 是否关联方 是否新增客户 原合同金额(万美元) 付款比例
合同买方(船东)与合同卖方(开元船舶)签订《造船合同》,国内船厂为建造方。造船合同约定,买方应在合同签订、开工、上台、交船等节点向卖方支付进度款。卖方按照造船合同条款及技术规格书的要求建造船舶并在约定的交期内交付。开元船舶与国内船厂于同日签订建造协议(以下简称“船厂协议”)
如卖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交期以及可允许的延期期限内按要求完成船舶建造并交付,买方有权在书面通知后取消合同,卖方应立刻归还已收到的买方进度款。
如到达付款节点,而买方未能及时支付进度款,则交船期按付款延期的天数推迟并且买方应承担延期利息;买方延迟支付进度款超过约定天数,或船舶在完成建造具备交船条件后,买方未能及时支付交船款、接船并完成船舶交接手续,则卖方有权取消合同并扣留已收到的进度款,如合同因买方违约而被取消,则卖方有权处置船舶,在船舶被处置后,如处置收入不足以弥补卖方全部损失,卖方可以按合同约定向买方追偿差额部分。
造船合同采用中国船舶出口行业所使用的主流合同格式,相关条款约定符合行业惯例。
存货减值金额+原船东弃船至公司处置船舶期间的直接及间接损失、费用+合理的利润损失(因尚未完成转卖和收款,相关数据待后续持续统计)
开元船舶与船厂双方协议约定,船厂为船舶建造方,按照规格书负责船舶建造。如果船厂在实际建造中发生资金不足,开元船舶同意向船厂预付部分建造款,并收取经营性预付款利息,即由开元船舶按照施工进度以及船厂的付款委托直接支付给材料、设备供应商以及劳务提供方;如船厂未能按期偿还开元船舶欠款,开元船舶有权主张权益要求船厂偿还,同时可执行船厂抵押物偿还欠款;如双方产生争议,开元船舶有权在确定应收账款金额后向船厂追索,可采取协商以及诉讼等法律手段进行追偿。
2022年,开元船舶在手的5艘海工船中,有3艘海工船收到原船东弃船通知,表明因海工市场复苏不及预期,无能力继续支付节点款而取消造船合同;另2艘海工船根据航运业专业律师意见,买方构成实质性违约。
为保障公司利益,开元船舶按约收取原船东预付款,在船东违约的情形下,开元船舶无需退还预付款。开元船舶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原船东的经营情况,且积极寻找新的途径对船舶进行转卖或租售。根据合同约定,开元船舶有权在确认损失金额后向原船东追索。后续将不排除采取协商以及仲裁等法律手段进行追偿。
六、公司船舶业务的采购、生产、销售模式,船舶业务收入、费用、成本相关会计政策,结合具体的合同条款说明近3年船舶建造的进度及资金投入安排、涉及委托代造的船厂相关资质及运营情况,并说明是否存在与委托船厂除海工船建造项目资金外的其他资金往来。
开元船舶为外贸出口企业,与船东签订造船合同,合同约定:船东按照建造节点向开元船舶支付船舶建造进度款;船舶建造完成后,开元船舶收取尾款、签署交船文件向船东交船、完成销售。
国内船厂为船舶建造方,开元船舶和船厂双方签订协议,其中约定船厂按照规格书负责船舶建造。如果船厂在实际建造中发生资金不足,考虑到船舶建造周期长、所需资金量大,按照行业惯例,开元船舶同意向船厂预付部分建造款,并收取经营性预付款利息;即由开元船舶按照施工进度以及船厂的付款委托直接支付给材料、设备供应商以及劳务提供方。船舶建造完成后,船厂和开元船舶签署交船文件,船厂提供整船质保,并向开元船舶开具船舶销售发票结算。开元船舶通过销售回款扣减的结算模式实现应收款项的回收。
船厂根据对外合同的交船日期及技术规格书要求制定建造计划,包括原材料采购、生产设计、开工下料、分段建造、船台合拢、下水、设备调试、试航、交船等主要节点,并按该计划建船;承担该船各项技术性能和一切保证责任。开元船舶派员驻厂,对建造进度、质量、在厂设备等进行监管。
开元船舶在手5艘海工船于2012年起开始建造,业务开展资金来源包括船东预付款,中国进出口银行专项贷款(已于2014年到期归还)以及公司子公司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鸿中鼎”)对开元船舶的借款。汇鸿中鼎借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贷款利率或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约定为4.785%-8%。船东预付款为船东根据造船合同约定,在合同生效、开工、上台、下水的阶段根据比例支付的款项。
开元船舶在手5艘海工船资金支出为:按照施工进度和船厂的付款委托支付进口设备、国内建造款(材料、设备和劳务费等)、费用及计收的经营性预付款利息合计为57,271.16万元人民币,其中船舶建造款33,154.79万元,经营性预付款利息按照在手5艘海工船建造期间的资金支付情况,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贷款利率上浮约定为8%和8.44%计收。
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本公司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本公司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与船东签署交船文件、报关出口,已经收回货款或取得了收款凭证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船舶控制权发生转移。
公司对于建造过程中的管理费用、为履行合同发生但未反映在合同价格中的非正常消耗或类似费用、与履约义务中已履行部分相关的支出、无法在尚未履行的与已履行的履约义务之间区分的相关支出于发生时,将其计入当期损益。
船舶成本按项目进行初始计量。成本包括设备款、建造款及建造过程中的其他相关费用。
海工船1:2020年水下舾装、主要设备安装调试;2021年水下舾装、主要设备维护;2022年系泊试验、试航。
海工船2:2020年主船体船台合拢、下水;2021年水下舾装、主要设备维护;2022年水下舾装、上台准备工作。
海工船3:2020年拖轮分段制作、驳船船台合拢;2021年拖轮分段制作、驳船水下舾装、设备维护;2022年拖轮分段制作、驳船水下舾装、设备维护。
海工船4:2020年主船体船台合拢、下水;2021年水下舾装、主要设备维护;2022年水下舾装、主要设备维护;
海工船5:2020年水下舾装、主要设备安装调试;2021年水下舾装、主要设备维护;2022年水下舾装、主要设备维护。
在手 5艘海工船建造方为江苏正屿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屿船厂”)。正屿船厂是北京东舟祥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香港东胜海运有限公司合资的船舶建造企业。成立于2002年,专业从事海工辅助船及特种液货船的建造,已交付各类船舶 200多艘,取得中国船级社钢制船舶建造 GB/T19001- 2016/ISO9001-2015体系认证和BV、CCS、ZC等船级社认可,目前船厂在江苏扬州租用场地开展生产经营。开元船舶与船厂从2008年开始合作,共建造船舶35艘,主要船型为海工船、液货船及干散货船。截至2022年底已交付30艘。
七、5艘船舶减值具体过程,包括已经发生的减值迹象、对应可变现净值的关键估计、假设、测算过程、评估情况、可比交易价格等,并结合同行业情况,说明相关计提是否充分、合理。
详见本问题回复“三、开发产品和开发成本的减值测试过程,包括已经发生的减值迹象、对应可变现净值的关键估计、假设、测算过程、评估情况、可比项目价格变化趋势和销售情况等,说明减值计提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充分、合理,是否存在通过资产减值调节利润的情况”之“(二)船舶项目开发成本具体减值过程”部分。
详见本问题回复“三、开发产品和开发成本的减值测试过程,包括已经发生的减值迹象、对应可变现净值的关键估计、假设、测算过程、评估情况、可比项目价格变化趋势和销售情况等,说明减值计提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充分、合理,是否存在通过资产减值调节利润的情况”之“(二)船舶项目开发成本具体减值过程”的“1.船舶存货具体减值过程(6)减值计提充分性和合理性说明”和“2.船舶经营性预付款利息具体减值过程(3)减值计提充分性和合理性说明”部分。
1.将公司房产项目开发成本披露信息与已获取的项目工程上的预算、开工等项目施工资料进行核对;
2.将公司房产项目开发成本和开发产品的存货构成要素、金额、减值准备与已获取的项目开发支出归集及结转情况、评估报告等减值资料进行核对;
3.复核公司开发成本较期初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年审时已分析的公司开发成本的增减变动情况,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时所知悉的情况是否一致;
4.复核公司关于房产项目开发成本和开发产品减值计提的充分性、合理性说明,与年审时所知悉的情况是否一致;
5.将公司船舶项目披露信息与已获取的销售合同、明细账、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进行核对;
6.分析公司就船舶项目相关约定是否符合公司从事船舶进出口业务行业惯例,原船东违约的具体原因,保障公司利益的安排的说明,并与已获取的原船东违约文件进行核对;
7.抽查公司与船厂之间的资金往来是否存在与海工船建造项目无关的资金交易;
8.将公司在手船舶的减值测试可变现净值所涉及数据与已获取后续投入续建资金预算、新客户的已签约售价或其他可比交易价格等减值测试资料进行核对;
9.复核公司关于船舶减值计提的充分性、合理性说明,与年审时所知悉的情况是否一致。
基于实施的核查程序,我们认为公司上述房产业务、船舶业务的开发成本和开发产品情况上述补充披露信息,与我们审计与核查时所知悉的情况基本一致;公司开发成本较期初大幅增长的原因是合理的;开发成本和开发产品减值计提是充分、合理的,不存在通过资产减值调节利润的情况;船舶项目的合同约定基本符合公司提供的船舶进出口业务合同的行业惯例;公司与船厂之间不存在除海工船建造项目外的资金往来。
年报披露,公司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期末余额45.93亿元,其中私募基金28.91亿元,资产管理计划1.85亿元,其他类别6.8亿元。公司未单独披露上述金融资产的具体情况。
请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具体情况,包括产品类型、产品名称、风险级别、理财机构名称、投资期限、购买金额、收益率及实际到账情况、底层资产情况、违约条款等,说明是否包含高风险理财产品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存在投资资金最终流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情况;(2)将上述资产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依据、公允价值确定方法、报告期内公允价值变动情况、以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具体计算过程。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一、上述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具体情况,包括产品类型、产品名称、风险级别、理财机构名称、投资期限、购买金额、收益率及实际到账情况、底层资产情况、违约条款等,说明是否包含高风险理财产品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存在投资资金最终流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情况。
报告期末,公司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中私募基金(包括私募证券基金和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类别具体如下:
序号 产品名称 风险级别 理财机构名称/投资标的名称注2 投资期限/产品期限(年) 期末余额 报告期内实际到账情况 底层资产情况注3 违约条款
1 汇鸿汇智共享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中风险(R3) 江苏汇鸿汇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鸿汇升) 10 25,429.30 - 股票、期货、货币基金、债券等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汇鸿汇智共享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中风险(R3) 汇鸿汇升 10 18,971.62 376.77 股票、期货、货币基金、债券等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汇鸿汇升星汇旗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中风险(R3) 汇鸿汇升 5 18,536.27 4.79 股票、期货、货币基金、债券等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纳米体育,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 行知星享汇升FOF五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中高风险(R4) 汇鸿汇升 10 11,000.00 - 股票、期货、货币基金、债券等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 汇鸿汇智共享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中高风险(R4) 汇鸿汇升 10 10,000.39 - 股票、期货、货币基金、债券等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 汇鸿汇智共享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中风险(R3) 汇鸿汇升 10 10,000.10 - 股票、期货、货币基金、债券等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 汇鸿汇智共享五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中风险(R3) 汇鸿汇升 10 10,000.10 - 股票、期货、货币基金、债券等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 汇鸿星汇专项组合 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中风险(R3) 汇鸿汇升 10 9,981.24 195.64 股票、期货、货币基金、债券等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 汇鸿汇升星汇FOF一号私募投资基金 中风险(R3) 汇鸿汇升 10 9,800.00 - 股票、期货、货币基金、债券等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 汇升进取二号私募投资基金 中风险(R3) 汇鸿汇升 不适用 8,075.29 -13.7 股票、期货、货币基金、债券等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1 汇升稳进多策略三 号私募投资基金 中风险(R3) 汇鸿汇升 15 7,792.58 -31.09 股票、期货、货币基金、债券等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2 汇鸿量化对冲1号 中高风险(R4)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鸿资管”) 不适用 7,702.79 -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九章幻方中证500量化进取3号私募基金; 仁桥鲲淼二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3 汇鸿汇升星汇旗舰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中高风险(R4) 汇鸿汇升 10 7,000.05 - 股票、期货、货币基金、债券等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4 天风天行者专享2 中高风险(R4) 汇鸿汇升 10 7,000.00 - 股票、期货、货币基金、债券等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5 汇鸿汇升尊享一号私募投资基金 中风险(R3) 汇鸿汇升 不适用 4,500.61 90.01 股票、期货、货币基金、债券等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6 紫鑫星鑫 2号证券投资基金 中风险(R3) 江苏紫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8 3,871.50 - 货币基金、现金、股票基金、期货期权备付金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7 紫鑫星鑫 3号证券投资基金 中高风险(R4) 江苏紫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8 3,500.00 - 债券基金、股票、现金、期货期权备付金、货币基金、股票基金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8 汇升进取一号私募投资基金 中风险(R3) 汇鸿汇升 不适用 2,789.95 1.85 股票、期货、货币基金、债券等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9 汇鸿汇升睿进旗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中风险(R3) 汇鸿汇升 10 2,332.20 -0.01 股票、期货、货币基金、债券等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 汇升星汇启智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中风险(R3) 汇鸿汇升 10 2,308.78 19.78 股票、期货、货币基金、债券等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1 紫鑫指数FOI投资基金 中高风险(R4) 江苏紫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8 2,000.00 - 私募基金(现金、货币基金、债券、股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2 景石东方 1期 高风险 上海景石投资管理公司 永续 2,000.00 - 亿帆医药(002019);天奈科技 (300332);首创证券(60113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3 汇升星汇启智五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中风险(R3) 汇鸿汇升 10 1,962.34 -15.66 股票、期货、货币基金、债券等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4 聚信安盈组合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中高风险(R4) 汇鸿汇升 10 1,956.55 - 股票、期货、货币基金、债券等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5 汇升星汇启智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中风险(R3) 汇鸿汇升 10 1,829.07 0.81 股票、期货、货币基金、债券等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6 汇升星汇启智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中高风险(R4) 汇鸿汇升 10 1,793.13 -3.11 股票、期货、货币基金、债券等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7 省心享汇升 瑞 泰FOF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中高风险(R4) 汇鸿汇升 10 1,400.00 - 股票、期货、货币基金、债券等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8 汇升期权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中风险(R3) 汇鸿汇升 10 1,050.00 - 股票、期货、货币基金、债券等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9 汇升星泰FOF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中风险(R3) 汇鸿汇升 5 1,000.00 - 股票、期货、货币基金、债券等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0 汇升期权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中风险(R3) 汇鸿汇升 10 900 - 股票、期货、货币基金、债券等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1 省心享汇升 和 泰FOF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中风险(R3) 汇鸿汇升 10 600 - 股票、期货、货币基金、债券等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2 汇升期权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中风险(R3) 汇鸿汇升 10 467.4 -10.79 股票、期货、货币基金、债券等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3 汇升共盈尊享私募投资基金 中风险(R3) 汇鸿汇升 10 325.8 - 股票、期货、货币基金、债券等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4 汇鸿成长价值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低风险(R1) 汇鸿资管 不适用 300 -42.85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5 汇鸿宏利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低风险(R1) 汇鸿资管 不适用 300 -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6 汇升共盈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中高风险(R4) 汇鸿汇升 10 - -24.74 股票、期货、货币基金、债券等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7 汇升新视野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中高风险(R4) 汇鸿汇升 10 - 13.94 股票、期货、货币基金、债券等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8 汇升星汇启智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中风险(R3) 汇鸿汇升 10 - 13.78 股票、期货、货币基金、债券等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纳米体育。
39 汇升多维度 6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中高风险(R4) 汇鸿汇升 15 - -2.34 股票、期货、货币基金、债券等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0 汇升期权五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中风险(R3) 汇鸿汇升 10 - -0.16 股票、期货、货币基金、债券等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